招投标档案管理暂行规定是为了规范招投标活动,确保招投标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保护招标人、投标人和评标委员会的合法权益,提高招投标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以下是《招投标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全文: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投标活动,确保招投标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保护招标人、投标人和评标委员会的合法权益,提高招投标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所有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招投标档案,是指招标投标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文件、资料、记录、报表等,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开标记录、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合同文本等。
第四条 招投标档案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管理:
(一)建立完善的招投标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使用等程序;
(二)对招投标活动中产生的各类文件、资料、记录、报表等进行分类、编号、登记,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三)建立健全电子招投标档案管理系统,实现纸质档案与电子档案的同步更新、查询、共享;
(四)定期对招投标档案进行检查、清理、销毁等工作,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可用。
第五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投标档案的管理要求,并在投标文件中承诺遵守相关规定。投标人应当配合招标人做好招投标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明确评标结果及评标依据,并对评标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文件、资料、记录、报表等进行整理、归档。
第七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及时将中标项目的相关文件、资料、记录、报表等移交给招标人或其指定的单位进行保管。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篡改、伪造、销毁招投标档案。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国务院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