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Information System Security Protection Level)是按照国家标准GB/T 22239-2008《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划分的。这一标准将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能力分为五个等级,分别是第一级、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和第五级,每个等级又分为若干个保护能力级别。
第一级:自主保护级
保护对象为一般信息处理系统,如办公自动化系统、小型局域网等。保护能力为自主防护能力,即在没有外部威胁的情况下,系统能够自行发现并修复安全漏洞,防止非法访问和数据泄露。
第二级:指导保护级
保护对象为重要信息处理系统,如中型局域网、企业资源规划系统等。保护能力为指导防护能力,即在外部威胁或内部攻击的情况下,系统能够自动发现并响应安全事件,同时提供安全审计功能,帮助用户了解系统的安全性状况。
第三级:监督保护级
保护对象为关键信息处理系统,如大型数据库管理系统、网络管理系统等。保护能力为监督防护能力,即在外部威胁或内部攻击的情况下,系统能够自动发现并响应安全事件,同时提供安全审计功能,帮助用户了解系统的安全性状况。此外,系统还能够对其他系统进行监控,确保整个网络的安全性。
第四级:强制保护级
保护对象为核心信息处理系统,如金融支付系统、电力调度系统等。保护能力为强制防护能力,即在外部威胁或内部攻击的情况下,系统能够自动发现并响应安全事件,同时提供安全审计功能,帮助用户了解系统的安全性状况。此外,系统还能够对其他系统进行监控,确保整个网络的安全性。
第五级:全面保护级
保护对象为国家级核心信息处理系统,如国家电网系统、国家气象系统等。保护能力为全面防护能力,即在外部威胁或内部攻击的情况下,系统能够自动发现并响应安全事件,同时提供安全审计功能,帮助用户了解系统的安全性状况。此外,系统还能够对其他系统进行监控,确保整个网络的安全性。
总之,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是根据信息系统的重要性和安全性要求制定的。根据不同的保护等级,可以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确保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