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信息化应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一、总则
1.为了规范公安机关信息化应用,提高公安机关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2.本细则适用于公安机关各部门和单位在信息化建设和应用过程中的各项活动。
3.公安机关信息化应用应当遵循科学发展、安全可控、服务高效的原则,确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
二、建设管理
4.公安机关信息化应用建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公安机关工作实际,制定信息化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
5.公安机关信息化应用建设应当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网络带宽和服务器性能,确保信息系统的稳定运行。
6.公安机关信息化应用建设应当加强数据资源整合和共享,建立统一的数据管理和服务平台,提高数据利用效率。
7.公安机关信息化应用建设应当加强信息安全管理,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信息系统的安全监测和防护。
三、应用管理
8.公安机关信息化应用应当加强应用需求分析和管理,确保信息技术应用与公安业务紧密结合,提高公安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9.公安机关信息化应用应当加强应用效果评估和管理,定期对信息化应用的效果进行评估,及时调整和完善信息化应用策略。
10.公安机关信息化应用应当加强应用培训和管理,提高公安人员的信息素养和应用能力,确保信息化应用的顺利实施。
四、监督考核
11.公安机关信息化应用应当加强监督考核,建立健全信息化应用的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信息化应用中的问题。
12.公安机关信息化应用应当加强考核评价,将信息化应用纳入公安工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激励公安人员积极参与信息化应用工作。
五、附则
13.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4.本细则的解释权归公安部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