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法律咨询服务机构是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等专业服务的机构,对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作用。为了规范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护消费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定义和范围
1. 法律咨询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以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等服务为主要业务的专业服务机构。
2. 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解答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建议、代理诉讼、代书法律文书、公证等。
三、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资质要求
1. 设立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2)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金;(3)有具备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的从业人员;(4)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
2. 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并在其业务范围内从事法律服务活动。
四、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注册登记
1. 设立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设立申请书;(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3)办公场所和设施的证明材料;(4)注册资金证明;(5)从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和简历;(6)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的说明;(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2. 司法行政机关收到设立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颁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1.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定期对其业务活动进行检查和评估。
2. 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其业务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
3.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其服务质量和专业水平。
4.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职业道德的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六、法律责任
1. 设立法律咨询服务机构未取得执业许可或者超出执业许可范围从事法律服务的,由司法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许可证。
2. 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职业道德,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的解释权归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