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政务大厅智能化设备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政务大厅工作效率,确保设备采购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在政务大厅进行的智能化设备采购活动。
第三条 采购活动应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采购效率和质量。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成立政务大厅智能化设备采购管理领导小组,负责采购工作的总体规划和决策。
第五条 设立采购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采购活动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采购工作办公室下设技术评审组、财务审核组和监督评估组,分别负责技术标准评审、财务预算审核和采购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采购程序
第七条 采购计划编制与审批。各部门应提前制定年度或季度采购计划,经采购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八条 供应商资格预审。采购工作办公室应对潜在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确保其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第九条 采购方式选择。根据项目性质和规模,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如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
第十条 招标文件与合同签订。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编制招标文件,并组织公开招标。中标后,与供应商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四章 采购监管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采购工作办公室应定期对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采购过程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十二条 投诉处理。对于采购过程中出现的异议或投诉,采购工作办公室应及时调查处理,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第十三章 信息公开与报告
第十四条 建立采购信息公开制度,将采购计划、招标公告、中标公示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采购结果报告。采购工作办公室应在采购活动结束后,编制采购结果报告,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采购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原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