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国际管理,保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促进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国家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实行统一管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秩序,促进网络资源的共享与合理利用。
第四条 国务院信息化办公室负责全国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国际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信息化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建立、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擅自建立、使用其他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国际联网。
第六条 禁止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传播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禁止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进行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第七条 禁止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
第八条 禁止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进行网络诈骗、网络欺诈、网络侵权等违法行为。
第九条 禁止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传播淫秽、色情、暴力、恐怖等违法信息。
第十条 禁止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从事非法交易活动,如贩卖毒品、赌博、洗钱等。
第十一条 禁止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进行网络攻击、网络窃密、网络间谍等犯罪活动。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国务院信息化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信息化办公室依法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十倍以上五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