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可被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该罪行的构成要件包括: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未经授权,擅自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等操作;致使计算机信息系统遭受损害,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在处罚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了相应的刑罚。具体来说,对于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若情节严重,则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此外,若单位实施上述行为,则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还规定了利用计算机实施的其他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例如,如果使用计算机实施了盗窃、诈骗、敲诈勒索、开设赌场、传播淫秽物品等犯罪行为,根据不同情况,可能面临不同程度的处罚。
在实践中,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行为往往具有隐蔽性强、技术手段多样等特点,因此执法机关在打击此类犯罪时需具备较高的专业技能和经验。同时,加强网络安全教育和意识提升也是预防此类犯罪的重要措施。
综上所述,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行为应受到法律的严惩,以维护网络安全和社会秩序。对于此类犯罪行为,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根据具体情节确定相应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