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办公型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规定,是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机关办公型管理信息系统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行政效率,保障信息安全,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等行政机关使用和管理办公型管理信息系统的行为。
二、管理责任
1.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办公型管理信息系统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确保信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2. 各级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级行政机关办公型管理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行和维护工作,指导、监督、检查下级机关的相关工作。
3.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对行政机关办公型管理信息系统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信息系统建设与管理
1.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级行政机关的实际需求,合理规划、建设和管理办公型管理信息系统。
2.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信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3. 行政机关应当定期对办公型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维护,确保系统功能完善、数据准确、运行正常。
四、信息系统使用与管理
1. 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办公型管理信息系统的使用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操作技能。
2.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信息系统使用制度,明确信息系统的使用权限、范围和程序,防止滥用和不当使用。
3. 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信息系统使用情况的监控和分析,及时发现和处理信息系统使用中的问题和隐患。
五、信息安全与保密
1.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息系统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信息系统安全防护,防止信息泄露、篡改、破坏等行为。
2. 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信息系统数据的保密管理,严格执行数据保密制度,防止数据泄露、滥用等行为。
六、法律责任
1.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或者转让办公型管理信息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办公型管理信息系统损失、破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对于本办法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