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人工智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了规范人工智能的发展和应用,保护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和公民权益,促进人工智能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人工智能相关活动的企业、组织和个人。
第二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人工智能的研究、开发和应用,推动人工智能与实体经济的深度融合,提高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智能化水平。
第三条 国家对人工智能产业实行统一规划、分类管理、分步实施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支持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提供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的支持。
第五条 国家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财政部、商务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卫生健康委员会、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管总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