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会计资料可以作为法律证据,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电子数据包括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讯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等网络服务产生的数据信息;存储在电子计算机内的电子数据等。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因此,如果电子会计资料被用于诽谤或侵犯他人名誉权,那么这些资料可能无法作为法律证据。
总的来说,电子会计资料可以作为法律证据,但需要满足特定的条件,并且不能用于诽谤或侵犯他人名誉权。在使用电子会计资料作为法律证据时,应当注意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避免泄露敏感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