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1. 本办法是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2. 政府采购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依法制定的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3.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采购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
二、政府采购主体
1. 政府采购活动的主体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2. 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或者采购人自行组织实施。
三、政府采购范围
1. 政府采购范围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
2. 货物是指用于满足公共需求的各种商品,包括原材料、设备、工具、零部件等。
3. 工程是指用于满足公共需求的各种建设项目,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等。
4. 服务是指用于满足公共需求的各种服务,包括教育培训、医疗卫生、社会保障、文化体育等。
四、政府采购程序
1. 采购计划:采购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编制采购计划,明确采购项目、采购方式、采购金额等内容。
2. 采购方式: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采购单位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
3. 采购公告:采购单位应当在政府采购信息网上发布采购公告,公布采购项目、采购方式、采购时间等信息。
4. 投标与评标:采购单位应当组织投标,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供应商。
5. 合同签订:采购单位应当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6. 验收与付款:采购单位应当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确认质量符合要求后,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采购款项。
五、政府采购监督
1.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确保政府采购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
2. 采购单位应当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3. 政府采购当事人有权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六、法律责任
1.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政府采购活动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罚款。
2. 政府采购当事人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七、附则
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财政部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