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软件著作权可以作为实质性要求,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过程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在实际操作中,政府采购软件著作权可以作为实质性要求,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政府采购软件著作权的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政府采购软件著作权的要求必须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不能随意设置不合理的条件。例如,如果采购的软件涉及到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等特殊领域,那么对于这些领域的软件著作权要求可能会更加严格。
3. 明确具体:政府采购软件著作权的要求必须明确具体,不能模糊不清。例如,如果采购的软件涉及到版权问题,那么对于软件的著作权要求应该明确指出是原始版权还是授权版权,以及相关的期限等。
4. 有利于促进公平竞争:政府采购软件著作权的要求应该有利于促进公平竞争,不能设置不合理的条件来排除或者限制潜在的投标人。
5. 有利于提高采购效率:政府采购软件著作权的要求应该有利于提高采购效率,不能设置不合理的条件来增加采购过程的复杂性和时间成本。
总之,政府采购软件著作权可以作为实质性要求,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并且要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明确具体,有利于促进公平竞争,并有利于提高采购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