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教职工考勤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教职工的考勤管理,确保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全体教职工。教职工应严格遵守考勤制度,按时到岗、离岗,确保教学、科研等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学校设立考勤管理部门,负责考勤制度的实施、监督和考核工作。各部门应积极配合考勤管理部门的工作,共同维护良好的考勤秩序。
第二章 考勤制度
第四条 教职工应遵守以下考勤规定:
1. 工作时间:教职工应按照学校规定的工作时间准时到岗,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旷工。
2. 请假制度:教职工因私事需请假的,应提前向所在部门提交请假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休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岗的,按旷工处理。
3. 加班制度:教职工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应事先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加班。加班时间计入考勤记录。
4. 调休制度:教职工因公出差或参加培训等活动,应按规定办理调休手续。未办理调休手续而离岗的,按旷工处理。
5. 考勤记录:考勤管理部门应建立教职工考勤档案,对教职工的考勤情况进行记录和统计。考勤记录作为教职工绩效考核、奖惩等事项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考勤管理
第六条 考勤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教职工的考勤情况进行抽查,确保考勤制度的执行。对于违反考勤规定的教职工,考勤管理部门应及时进行处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条 考勤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考勤制度的宣传教育,提高教职工对考勤重要性的认识。同时,鼓励教职工相互监督,共同维护良好的考勤秩序。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九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学校党委和行政办公会议所有。如遇特殊情况,可由学校党委和行政办公会议决定对本规定进行修改或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