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局电子合同管理办法规定
一、总则
1. 为规范旅游局电子合同的管理,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适用于旅游局与旅游企业、旅游服务提供者、旅游消费者之间签订的电子合同。
二、合同主体
1. 旅游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和检查电子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事项。
2. 旅游企业:指从事旅游业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其他组织。
3. 旅游服务提供者:指为旅游企业提供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其他组织。
4. 旅游消费者:指购买或接受旅游服务的个人或单位。
三、合同内容
1. 合同双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签订合同。
2. 合同内容应包括合同双方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合同标的、合同金额、合同期限、合同履行方式、合同履行地点、合同履行期限、合同违约责任等。
3. 合同双方应明确约定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条件,以及合同争议解决的方式。
四、合同签订
1. 旅游局应通过官方网站、手机APP等渠道发布电子合同范本,供旅游企业、旅游服务提供者和旅游消费者下载使用。
2. 旅游企业、旅游服务提供者和旅游消费者在签订电子合同时,应仔细阅读合同内容,确保合同条款符合双方意愿。
3. 旅游企业、旅游服务提供者和旅游消费者在签订电子合同后,应及时向旅游局提交合同原件。
五、合同履行
1. 旅游企业、旅游服务提供者和旅游消费者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履行合同义务。
2. 旅游企业、旅游服务提供者和旅游消费者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合同内容,应及时通知旅游局,并经旅游局同意后方可变更。
3. 旅游企业、旅游服务提供者和旅游消费者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现合同存在瑕疵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应及时向旅游局反映,由旅游局协调处理。
六、合同变更和解除
1. 旅游企业、旅游服务提供者和旅游消费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变更合同内容,应提前向旅游局提出申请,经旅游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变更。
2. 旅游企业、旅游服务提供者和旅游消费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到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事由,可以解除合同。
3. 解除合同后,旅游企业、旅游服务提供者和旅游消费者应及时向旅游局报告,并妥善处理相关事宜。
七、合同争议解决
1. 旅游企业、旅游服务提供者和旅游消费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旅游局申请调解。
2. 旅游局在调解过程中,应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力求达成和解协议。如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附则
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旅游局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