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电子合同的效力等级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在电子合同方面,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了电子合同的订立方式。当事人可以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这意味着,电子合同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报、电传、传真等方式订立。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了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以收件人收到通知的时间为准,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意味着,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取决于收件人是否收到了通知。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了电子合同的生效时间。电子合同的生效时间以收件人实际收到通知的时间为准,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意味着,电子合同的生效时间取决于收件人是否实际收到了通知。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了电子合同的地点。电子合同的签订地与履行地为同一地时,视为履行地;不在同一地时,应为一方当事人住所地。这意味着,电子合同的签订地和履行地可能不同,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了电子合同的标的物。电子合同的标的物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凭密码进行认证的方式时,买受人应当在签订合同时或按照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向出卖人提供相应的密码。这意味着,如果电子合同涉及交付商品并采用密码认证的方式,买受人需要在签订合同时或按照当事人约定的时间提供相应的密码。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电子合同的效力等级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包括电子合同的订立方式、成立时间、生效时间、地点、标的物以及密码认证等方面。这些规定旨在保障电子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