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电子合同的效力和无效进行了规定。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意味着,只要电子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且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那么电子合同就是有效的。
然而,《民法典》第五百零三条也规定了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违背公序良俗的。此外,如果合同中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当事人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于电子合同的效力问题,《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规定了合同部分无效时的处理原则。如果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如果合同整体无效,则该合同没有效力,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综上所述,《民法典》对电子合同的效力和无效进行了明确规定。只要电子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且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那么电子合同就是有效的。但如果电子合同存在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无效情形,或者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该电子合同就无效。在处理电子合同的效力问题时,需要综合考虑合同的内容、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以及是否存在欺诈、胁迫等无效情形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