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合同的签订和盖章,在法律上通常要求有明确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此外,第五百零二条明确指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除非法律或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
因此,在电子合同中,甲方(合同一方)仅盖一个章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为了确保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甲方需要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操作,即在合同书上加盖公章或其他法定印章。这样做可以证明合同的真实性和有效性,避免因合同效力问题导致的纠纷。
如果甲方只盖一个章,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因为这样的行为无法证明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在这种情况下,乙方可能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并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此外,如果甲方未加盖公章,还可能面临其他法律责任,如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
总之,为了确保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甲方应当遵循法律规定,在合同书上加盖公章或其他法定印章。这样不仅可以证明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还可以避免因合同效力问题导致的纠纷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