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合同中公章和甲方名字不一致的情况,在法律上是不被允许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在电子合同中,如果公章和甲方名字不一致,那么这个合同就是无效的。
首先,公章是公司对外进行法律行为的正式代表,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公章和甲方名字不一致,那么这个合同就失去了法律效力。因为公章代表了公司的意志,如果公章和甲方名字不一致,那么这个合同就失去了法律效力。
其次,如果公章和甲方名字不一致,那么这个合同就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合同。因为合同法规定,合同必须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如果一方故意隐瞒事实,那么这个合同就是无效的。
因此,电子合同中公章和甲方名字不一致的情况,在法律上是不被允许的。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应该及时与对方沟通,协商解决。如果不能达成一致,可以寻求法律帮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