篡改电子合同属于刑事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进行隐匿、转移、变卖、毁损等行为,如果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本案中,如果被告人篡改了电子合同的内容,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者损害了他人的利益,那么他的行为就构成了对财物的隐匿、转移、变卖、毁损等行为。由于篡改电子合同的行为涉及到了合同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因此可能被认定为“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篡改的金额达到了一定的数额标准,那么被告人就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了这一规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者损害了对方的利益,那么该方当事人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篡改电子合同的行为不仅可能构成刑事犯罪,还可能涉及民事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篡改电子合同属于刑事犯罪行为,并且可能涉及民事违约责任。这种行为破坏了合同的法律效力,损害了他人的利益,因此需要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