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电子签章管理规定是为了规范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电子签名行为,保障电子签名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电子签名行为,保障电子签名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电子签名是指在政府采购合同、协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文书上使用电子签名的方式。
第三条 采购人应当在采购过程中采用可靠的电子签名方式,确保电子签名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采购人不得使用未经认证的电子签名方式。
第四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协助采购人采用可靠的电子签名方式,并对其使用的电子签名方式进行审核。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使用未经认证的电子签名方式。
第五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电子签名方式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电子签名方式的使用情况进行记录,保存相关证据。
第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电子签名方式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第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电子签名方式的使用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继续使用该电子签名方式。
第九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电子签名方式的使用情况进行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电子签名意识和技能。
第十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电子签名方式的使用情况进行宣传,提高公众对电子签名方式的认识和接受度。
第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电子签名方式的使用情况进行反馈,收集使用者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电子签名方式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电子签名方式的使用情况进行考核,对表现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电子签名方式的使用情况进行通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电子签名方式的使用情况进行总结,为今后的采购活动提供参考和借鉴。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