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是针对信息系统安全风险进行分类管理的一种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国家对网络信息安全实行分级保护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三条,国家将网络信息安全分为五级,即:第一级为国家级,第二级为省级,第三级为地市级,第四级为县级,第五级为乡级。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职权和能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信息安全保护工作。
第一级为国家级,是指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大利益的网络信息安全。例如,国家重要基础设施、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核心数据等。
第二级为省级,是指涉及省级政府职权和能力范围内的网络信息安全。例如,省级政府的重要基础设施、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核心数据等。
第三级为地市级,是指涉及地市级政府职权和能力范围内的网络信息安全。例如,地市级政府的重要基础设施、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核心数据等。
第四级为县级,是指涉及县级政府职权和能力范围内的网络信息安全。例如,县级政府的重要基础设施、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核心数据等。
第五级为乡级,是指涉及乡级政府职权和能力范围内的网络信息安全。例如,乡级政府的重要基础设施、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核心数据等。
在实施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时,应当根据不同级别的网络信息安全风险,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确保网络信息安全。同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网络信息安全的保护工作,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提高网络信息安全防范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