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签名法第11条规定,电子签名人使用第三方提供的与所提供事项有关且能证明其身份的电子信息、数据电文,该第三方不得向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展示或者提供给他人。这一规定旨在保护电子签名人的隐私权和信息安全。
根据这一规定,电子签名人在使用第三方提供的电子信息或数据电文进行电子签名时,第三方不得将该电子信息或数据电文展示给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这是因为如果第三方将电子信息或数据电文展示给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能会对电子签名人的隐私权和信息安全造成威胁。
此外,这一规定还要求第三方在提供电子信息或数据电文时,必须能够证明其身份。这是因为如果第三方无法证明其身份,那么其提供的电子信息或数据电文就可能被滥用,从而损害电子签名人的利益。
总之,电子签名法第11条规定了电子签名人在使用第三方提供的电子信息或数据电文进行电子签名时的权利和义务,旨在保护电子签名人的隐私权和信息安全。这一规定对于维护电子商务市场的秩序和促进电子签名技术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