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提供软件服务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特许权使用费是指个人或单位通过授权、许可或其他方式,允许他人在一定期限内使用其知识产权或技术成果所获得的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包括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租金、专利、商标、著作权等无形资产的使用费以及转让技术、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所得到的一次性收入。
在计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需要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进行扣缴。具体税率取决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税收政策和规定。在中国,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税率为20%,但在某些情况下,如个人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超过4000元,可以享受减半征收的优惠。此外,对于一些特定的收入来源,如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还可以享受更低的税率或免税优惠。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境外提供软件服务的收入来源于中国境内,那么这部分收入可能被视为“工资、薪金所得”或“劳务报酬所得”。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按照中国税法的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从境外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税款。
总之,境外提供软件服务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需要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进行扣缴。同时,如果涉及中国境内的收入,还需要按照中国税法的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