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提供软件服务所得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或单位通过授权、许可、转让等方式,从他人那里获得一次性的、非经常性的收入。这种收入通常与知识产权有关,如专利、商标、著作权等。
在境外提供软件服务时,如果该软件是受版权保护的,那么提供服务的个人或单位需要支付给版权所有者一定的费用,以换取使用该软件的权利。这种费用就是特许权使用费。例如,如果一个软件开发者购买了某个软件的使用权,并在全球范围内销售该软件,那么他需要向软件的版权所有者支付一定的费用。这个费用就是特许权使用费。
此外,如果一个企业或个人将软件源代码授权给他人使用,那么他们也需要向软件的版权所有者支付一定的费用。这个费用也是特许权使用费的一种形式。
总之,境外提供软件服务所得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这种收入通常是一次性的、非经常性的,并且与知识产权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