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档案管理规定128号令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人事档案管理的规定。该规定旨在规范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以下是对128号令的解读:
一、适用范围
128号令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在人事档案管理过程中的行为。同时,也适用于个人在人事档案管理过程中的行为。
二、管理职责
1.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人事档案管理制度,确保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2.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3.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应当设立专门的人事档案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人事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本组织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4. 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自己的人事档案,不得擅自销毁、篡改或者非法转移。
三、档案内容
128号令规定,人事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婚姻状况、教育程度、职业资格、工作经历等。
(2)工作履历,包括参加工作的单位、时间、职务、职称、工作业绩等。
(3)培训经历,包括参加的培训项目、培训机构、培训时间、培训成绩等。
(4)奖惩情况,包括获得的荣誉、奖励、处分、处罚等。
(5)其他与个人有关的材料,如学历证明、工作经历证明、身份证明等。
四、档案管理
1. 人事档案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收集、整理、归档。
2. 人事档案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进行保存和管理。
3. 人事档案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查阅和使用。
4. 人事档案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更新和维护。
五、法律责任
1. 违反128号令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人事档案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2. 违反128号令规定,擅自销毁、篡改或者非法转移人事档案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六、附则
128号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