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政府协同办公平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协同办公平台的管理,提高行政效率,保障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使用政府协同办公平台的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政府协同办公平台是政府各部门之间进行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和决策支持的重要工具。各政府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协同办公平台,提高工作效率,减少重复劳动,确保政务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第二章 平台建设与维护
第四条 政府协同办公平台应当具备以下功能:
(一)实现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互联互通;
(二)提供在线办事服务,简化办事流程;
(三)支持电子文件的存储、管理和共享;
(四)提供数据分析和决策支持功能。
第五条 政府协同办公平台建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安全性原则,确保平台数据的安全和保密;
(二)便捷性原则,简化用户操作流程,提高用户体验;
(三)开放性原则,鼓励跨部门、跨地区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四)可持续性原则,确保平台的长期稳定运行。
第三章 平台使用与管理
第六条 政府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协同办公平台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平台使用和维护制度。
第七条 政府部门应当定期对协同办公平台的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及时调整优化平台功能,满足工作需要。
第八条 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协同办公平台的数据保护,防止数据泄露、篡改等安全事件的发生。
第四章 平台监督与考核
第九条 政府协同办公平台的监督与考核应当纳入政府部门的绩效考核体系。
第十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平台运行中断、数据泄露等严重后果的政府部门,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本级人民政府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