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公共信息安全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信息网络管理的规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或者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危害公共信息安全罪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这包括通过黑客攻击、网络钓鱼等方式获取他人个人信息,或者通过非法渠道出售、提供他人的个人信息。
2. 非法侵入、控制、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情节严重的。这包括通过非法手段侵入、控制、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通过非法手段干扰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
3.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这包括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导致计算机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或者导致其他严重后果。
4.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这包括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导致严重后果。
5. 实施其他危害公共信息安全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这包括实施其他危害公共信息安全的行为,导致严重后果。
对于危害公共信息安全罪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明确了在认定危害公共信息安全罪时,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手段、目的、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以及是否具有法定的从重、加重、减轻处罚的情形。同时,该解释还规定了对涉及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犯罪案件,应当适用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