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网络信息安全罪是指违反国家关于网络安全的法律法规,故意实施破坏、篡改、删除、窃取等行为,危害网络信息系统安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解释对破坏网络信息安全罪进行了进一步的解释和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实施的下列行为之一:
1.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的;
2.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3.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4. 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5. 以强制方式迫使他人关闭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的;
6. 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资源的;
7. 其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破坏网络信息安全罪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行为方式、行为后果、主观故意等因素。如果行为人的行为符合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且情节严重,就构成破坏网络信息安全罪。同时,还需要考虑行为人是否有前科、是否具有自首、立功等情节,以及是否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等因素,以决定具体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