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3条,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也对信息安全的立法与实施进行了规定。该法第14条规定,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一)制定并公布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二)定期对网络安全状况进行检测、评估和监控;(三)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防止网络被攻击、侵入、干扰、破坏或者非法控制;(四)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日志不少于六个月;(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67条规定,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当事人同意。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他人个人信息;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总的来说,信息安全法的立法与实施需要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确保信息安全得到有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