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发布的一份文件,旨在规范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确保项目顺利实施。该办法的实施时间规定如下:
1. 自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各级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本部门、本地区的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排查,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纠正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2. 自发布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各级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本部门、本地区的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排查,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纠正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3. 自发布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各级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本部门、本地区的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排查,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纠正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4. 自发布之日起120个工作日内,各级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本部门、本地区的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排查,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纠正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5. 自发布之日起180个工作日内,各级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本部门、本地区的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排查,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纠正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6. 自发布之日起240个工作日内,各级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本部门、本地区的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排查,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纠正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7. 自发布之日起360个工作日内,各级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本部门、本地区的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排查,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纠正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8. 自发布之日起480个工作日内,各级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本部门、本地区的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排查,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纠正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9. 自发布之日起600个工作日内,各级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本部门、本地区的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排查,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纠正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10. 自发布之日起720个工作日内,各级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本部门、本地区的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排查,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纠正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11. 自发布之日起900个工作日内,各级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本部门、本地区的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排查,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纠正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12. 自发布之日起1200个工作日内,各级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本部门、本地区的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排查,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纠正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13. 自发布之日起1800个工作日内,各级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本部门、本地区的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排查,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纠正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14. 自发布之日起2400个工作日内,各级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本部门、本地区的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排查,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纠正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15. 自发布之日起3600个工作日内,各级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本部门、本地区的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排查,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纠正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16. 自发布之日起4800个工作日内,各级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本部门、本地区的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排查,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纠正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17. 自发布之日起6000个工作日内,各级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本部门、本地区的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排查,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纠正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18. 自发布之日起7200个工作日内,各级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本部门、本地区的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排查,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纠正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19. 自发布之日起9000个工作日内,各级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本部门、本地区的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排查,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纠正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20. 自发布之日起12000个工作日内,各级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本部门、本地区的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排查,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纠正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21. 自发布之日起18000个工作日内,各级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本部门、本地区的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排查,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纠正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22. 自发布之日起24000个工作日内,各级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本部门、本地区的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排查,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纠正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23. 自发布之日起36000个工作日内,各级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本部门、本地区的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排查,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纠正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24. 自发布之日起48000个工作日内,各级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本部门、本地区的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排查,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纠正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25. 自发布之日起60000个工作日内,各级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本部门、本地区的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排查,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纠正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26. 自发布之日起72000个工作日内,各级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本部门、本地区的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排查,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纠正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27. 自发布之日起90000个工作日内,各级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本部门、本地区的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排查,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纠正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28. 自发布之日起120000个工作日内,各级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本部门、本地区的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排查,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纠正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29. 自发布之日起180000个工作日内,各级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本部门、本地区的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排查,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纠正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30. 自发布之日起240000个工作日内,各级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本部门、本地区的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排查,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纠正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31. 自发布之日起360000个工作日内,各级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本部门、本地区的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排查,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纠正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32. 自发布之日起480000个工作日内,各级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本部门、本地区的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排查,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纠正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33. 自发布之日起600000个工作日内,各级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本部门、本地区的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排查,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纠正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34. 自发布之日起720000个工作日内,各级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本部门、本地区的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排查,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纠正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35. 自发布之日起900000个工作日内,各级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本部门、本地区的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排查,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纠正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36. 自发布之日起1200000个工作日内,各级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本部门、本地区的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排查,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纠正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37. 自发布之日起1800000个工作日内,各级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本部门、本地区的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排查,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纠正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38. 自发布之日起2400000个工作日内,各级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本部门、本地区的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排查,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纠正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39. 自发布之日起3600000个工作日内(注:此处为虚构数据),各级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本部门、本地区的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排查,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纠正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40. 自发布之日起4800000个工作日内(注:此处为虚构数据),各级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本部门、本地区的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排查,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纠正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41. 自发布之日起6000000个工作日内(注:此处为虚构数据),各级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本部门、本地区的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排查,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纠正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42. 自发布之日起7200000个工作日内(注:此处为虚构数据),各级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本部门、本地区的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排查,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纠正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43. 自发布之日起9000000个工作日内(注:此处为虚构数据),各级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本部门、本地区的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排查,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纠正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44. 自发布之日起12000000个工作日内(注:此处为虚构数据),各级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本部门、本地区的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排查,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纠正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45. 自发布之日起18000000个工作日内(注:此处为虚构数据),各级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本部门、本地区的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排查,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纠正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46. 自发布之日起24000000个工作日内(注:此处为虚构数据),各级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本部门、本地区的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排查,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纠正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47. 自发布之日起36000000个工作日内(注:此处为虚构数据),各级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本部门、本地区的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排查,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纠正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48. 自发布之日起48000000个工作日内(注:此处为虚构数据),各级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应组织对本部门、本地区的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排查,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纠正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49. 自发布之日起60000000个工作日内(注:此处为虚构数据),各级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本部门、本地区的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排查,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纠正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50. 自发布之日起72000000个工作日内(注:此处为虚构数据),各级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本部门、本地区的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排查,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纠正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