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系统运维费过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如果信息系统运维费过高,超出了合理成本的范围,那么这种行为就违反了该规定。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如果信息系统运维费过高,并且没有合理的解释,那么这种行为就可能被视为虚假宣传或欺诈消费者,从而违反了该法的规定。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如果信息系统运维费过高,并且没有经过双方的协商一致,那么这种费用的收取就可能被视为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从而违反了该法的规定。
综上所述,信息系统运维费过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政府和企业都应该加强对信息系统运维费的管理,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时,消费者也应该提高警惕,避免受到不合理的费用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