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 制定并执行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网络安全。
2. 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防止网络攻击、侵入、干扰、破坏等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
3. 对网络产品、服务进行安全检测和评估,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4. 对用户信息进行保护,不得泄露、篡改、毁损或者非法出售。
5. 对网络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认证,确保其安全性。
6. 对网络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漏洞。
7. 对网络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培训,提高用户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8. 对网络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宣传,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
9. 对网络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备案,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10. 对网络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评估,确保其安全性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
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还规定了网络运营者的法律责任,包括:
1. 违反本法规定,未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 违反本法规定,未对网络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认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 违反本法规定,未对网络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监测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 违反本法规定,未对网络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培训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5. 违反本法规定,未对网络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宣传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6. 违反本法规定,未对网络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备案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7. 违反本法规定,未对网络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评估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8. 违反本法规定,未对网络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评估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9. 违反本法规定,未对网络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评估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0. 违反本法规定,未对网络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评估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