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税控系统维护费是否可以抵税,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来判断。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如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重新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已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票面税额。
此外,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因此,如果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税控系统维护费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那么这部分费用是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小规模纳税人只能抵扣其销售额(不含税销售额)部分的税额,不能抵扣其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等价款的税额。
此外,如果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税控系统维护费不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那么这部分费用就不能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在这种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需要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税费。
总之,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税控系统维护费是否可以抵税,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如果符合相关条件,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否则,需要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