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系统内部监督的外部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1. 立法机关监督:立法机关是最高权力机关,对行政系统的监督主要体现在通过制定和修改法律法规,对行政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了国家行政机关的职责和权限,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规定。此外,立法机关还可以通过审查、批准预算、审计等方式对行政系统进行监督。
2. 司法机关监督:司法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行政系统的监督主要体现在通过审判、检察等方式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监督。例如,法院可以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检察院可以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监督。
3. 社会舆论监督:社会舆论是公众对行政行为的评价和看法,对行政系统的监督主要体现在通过媒体、网络等渠道对行政行为进行公开、透明的监督。例如,新闻媒体可以通过报道、评论等方式对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监督,公众也可以通过网络平台对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评价和反馈。
4. 公民监督:公民是行政系统的服务对象,对行政系统的监督主要体现在通过投诉、举报等方式对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监督。例如,公民可以通过向政府投诉、举报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要求政府进行调查和处理。
5. 第三方评估机构监督:第三方评估机构是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对行政系统的监督主要体现在通过评估、审计等方式对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监督。例如,评估机构可以对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服务质量等方面进行评估,审计机构可以对行政机关的财务进行审计。
6. 国际组织监督:国际组织是全球性的组织,对行政系统的监督主要体现在通过外交、经济制裁等方式对行政行为进行监督。例如,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可以通过决议、制裁等方式对成员国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
总之,行政系统内部监督的外部监督主要包括立法机关监督、司法机关监督、社会舆论监督、公民监督、第三方评估机构监督和国际组织监督等形式。这些监督形式相互补充、相互制约,共同构成了行政系统外部监督的完整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