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程序工具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之四的规定,这种行为属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和应用程序的犯罪行为。
该罪行具有以下特征:
1. 主体方面:该罪行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个人或组织都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2. 主观方面:该罪行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数据和应用程序,仍然实施了侵入行为。
3. 客体方面:该罪行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4. 客观方面:该罪行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具体表现为通过黑客技术、病毒攻击等方式,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控制权,或者篡改、删除、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数据和应用程序。
5. 结果方面:该罪行在结果上表现为破坏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数据和应用程序,导致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遭受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之四的规定,对于犯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程序工具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对于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逃避、阻碍调查,使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行为的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总之,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程序工具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侵犯了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为了维护网络安全和国家安全,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提高警惕,遵守法律法规,不参与任何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