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备案管理
1. 企业应当在取得财务会计记录及核算软件著作权证书后,向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申请备案。
2. 省级财政部门收到备案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 企业应当在每年度结束后的30日内,向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会计记录及核算软件使用情况报告。报告应当包括软件名称、版本号、使用范围、使用人数、使用效果等内容。
4. 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企业报送的报告后,应当对报告内容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予以备案;审核不通过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备案要求
1. 企业使用的财务会计记录及核算软件应当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2. 企业使用的财务会计记录及核算软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确保数据安全和信息安全。
3. 企业使用的财务会计记录及核算软件应当能够有效支持企业会计核算工作,提高会计信息处理效率和准确性。
4. 企业使用的财务会计记录及核算软件应当具备良好的用户体验,方便企业员工使用和维护。
三、监督管理
1.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使用财务会计记录及核算软件的监督管理,定期对企业报送的报告进行抽查,确保企业按照规定使用软件。
2.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使用未经备案的财务会计记录及核算软件的企业,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包括责令改正、罚款等。
3. 对于因使用未经备案的财务会计记录及核算软件导致会计信息失真、财务舞弊等违法行为的企业,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四、附则
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