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1. 为了规范档案馆实物档案的管理,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档案馆的实物档案管理。
3. 档案馆应当建立健全实物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实物档案的分类、编号、保管、借阅、使用、销毁等各项管理要求。
二、实物档案的分类与编号
1. 实物档案分为永久保存档案、长期保存档案和短期保存档案。
2. 永久保存档案是指具有重要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档案,如国家领导人手稿、重要历史文献、珍贵文物等。
3. 长期保存档案是指具有较高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档案,如重大历史事件记录、重要科研成果、重要艺术作品等。
4. 短期保存档案是指一般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档案,如日常办公文件、会议记录、新闻报道等。
5. 每件实物档案应当进行编号,以便于管理和检索。
三、实物档案的保管
1. 档案馆应当设立专门的实物档案保管室,配备必要的保管设施和设备,确保实物档案的安全。
2. 实物档案应当按照其性质和特点进行分类存放,避免相互干扰和损害。
3. 档案馆应当定期对实物档案进行检查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四、实物档案的借阅与使用
1. 档案馆应当建立实物档案借阅制度,明确借阅范围、条件、程序和责任。
2. 借阅者应当遵守借阅规定,爱护实物档案,不得涂写、损坏、丢失。
3. 档案馆应当合理安排实物档案的使用,确保其发挥最大效益。
五、实物档案的销毁
1. 档案馆应当建立实物档案销毁制度,明确销毁范围、条件、程序和责任。
2. 销毁前应当进行鉴定,确定是否属于永久保存档案。
3. 销毁过程中应当采取防火、防盗、防潮等措施,确保实物档案的安全。
六、附则
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国家档案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