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
一、引言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力监控系统在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电力监控系统本身的复杂性以及外部攻击手段的不断升级,其安全防护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为了进一步加强电力监控系统的安全防护,确保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电力监控系统及其相关设施和设备的安全防护工作。
三、基本原则
1.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通过建立健全的安全防护体系,从源头上预防安全风险的发生。
2. 分级管理,责任明确。根据电力监控系统的重要性和敏感性,实行分级管理,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职责。
3. 技术与管理并重。既要注重技术防护措施的落实,也要加强对相关人员的技术培训和管理教育。
四、组织机构与职责
1. 成立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电力监控系统的安全防护工作。
2. 各电力公司应设立专门的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部门,负责本单位的安全防护工作。
3. 各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相应的安全管理职责,确保电力监控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五、安全防护措施
1. 物理防护:加强电力监控系统的物理隔离,防止外部人员非法侵入。
2. 网络安全:建立完善的网络安全防护体系,包括防火墙、入侵检测系统等,防止网络攻击。
3. 数据安全:对电力监控系统的数据进行加密处理,防止数据泄露。
4. 操作安全:规范操作流程,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防止误操作导致的安全事故。
5. 应急响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六、监督检查与考核
1. 定期开展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对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工作进行考核评价,对表现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七、附则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国家能源局电力监管委员会所有。如有未尽事宜,由国家能源局电力监管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