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名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一、总则
1. 为了规范地名档案的管理,确保地名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可追溯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2. 本细则适用于所有涉及地名档案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3. 地名档案是指以地名命名、记载、描述、评价等为主要内容的各种载体,包括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声像档案等。
二、管理原则
4. 坚持科学管理、规范操作、保障安全的原则。
5. 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社会、保护文化遗产的原则。
6. 坚持公开透明、依法依规、协同联动的原则。
三、管理职责
7.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名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地名档案管理制度。
8.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地名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工作。
9.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地名档案的相关工作。
10. 各级地名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地名档案的管理和利用,提高地名档案的服务水平。
四、管理内容
11. 收集:各级地名管理机构应当定期收集地名档案,包括地名名称、地名来源、地名变迁、地名使用情况等信息。
12. 整理:对收集到的地名档案进行分类、归档、编目等工作,确保地名档案的有序管理。
13. 保管:建立完善的地名档案保管制度,采取防潮、防火、防盗等措施,确保地名档案的安全。
14. 利用:充分发挥地名档案在地名研究、地名管理、地名宣传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提高地名档案的利用效率。
五、管理要求
15. 各级地名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地名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地名档案管理水平。
16. 各级地名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推进地名档案管理工作。
17. 各级地名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地名档案的宣传推广,提高公众对地名档案的认识和利用。
六、监督管理
18.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地名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19. 各级地名管理机构应当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及时报告工作情况。
七、附则
20.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1. 本细则的解释权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