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项目经理考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项目经理的考勤管理,规范项目经理的工作行为,提高工作效率,确保项目按期完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苏州市范围内所有从事项目管理工作的项目经理。
第三条 项目经理考勤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实行考勤制度,对违反考勤规定的人员,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章 考勤规定
第四条 项目经理应遵守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按时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旷工。
第五条 项目经理应合理安排工作,保证工作质量和效率,不得无故请假或缺勤。
第六条 项目经理应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各类培训和学习活动,提高自身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
第三章 考勤记录与管理
第七条 项目经理考勤记录应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包括出勤情况、请假情况、加班情况等。
第八条 项目经理考勤记录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涂改、伪造、篡改。
第九条 项目经理考勤记录作为考核和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对于连续多次无故迟到、早退或旷工的项目经理,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四章 考勤异常处理
第十条 项目经理因公出差、参加培训、病假等原因需要请假的,应提前向人力资源部门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项目经理因私事需要请假的,应提前向人力资源部门申请,并说明原因。
第十二条 项目经理在请假期间,应安排好工作交接,确保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