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档案管理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15年颁布的一项法规,旨在规范事业单位的档案管理,保障档案的安全和完整,促进事业单位的科学管理和服务。
条例全文如下: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档案管理,保障档案的安全和完整,促进事业单位的科学管理和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所属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管理的责任人,配备必要的档案管理人员,确保档案的安全和完整。
第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对本单位形成的各类文件材料进行归档、整理、保管、利用等工作。
第五条 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对档案进行清查、鉴定、销毁等工作,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用性。
第六条 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档案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素质。
第七条 事业单位应当加强与档案管理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共同推进事业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八条 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档案管理,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档案清查、鉴定、销毁等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