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内容标识办法
一、引言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发展,生成式人工智能(Generative AI)在各个领域的应用越来越广泛。为了规范和指导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健康发展,保护用户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办法。
二、定义与分类
1. 生成式人工智能:指通过学习大量数据,利用算法生成新的数据或信息的技术。
2. 服务内容标识:指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中涉及的数据、模型、算法等进行明确标识的过程。
三、标识原则
1. 唯一性原则:确保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中的标识具有唯一性,防止混淆和误用。
2. 准确性原则:标识应准确反映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内容和技术特点。
3. 可追溯性原则:标识应能够追溯到具体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便于监管和审计。
4. 透明性原则:标识应公开透明,方便用户了解和使用。
四、标识内容
1. 数据标识:包括数据来源、数据类型、数据格式等信息。
2. 模型标识:包括模型名称、模型架构、训练数据等信息。
3. 算法标识:包括算法名称、算法描述、实现方式等信息。
4. 功能标识:包括服务功能、应用场景、使用限制等信息。
5. 性能指标标识:包括服务性能、服务质量、安全性能等信息。
五、标识流程
1. 确定标识内容:根据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特点,确定需要标识的内容。
2. 设计标识方案:根据标识内容,设计合理的标识方案。
3. 实施标识操作:按照标识方案,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进行标识操作。
4. 审核与备案:对标识后的服务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进行备案。
六、监督管理
1. 监管部门:负责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标识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2. 用户反馈:鼓励用户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标识提出意见和建议。
3. 违规处理: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查处,维护市场秩序。
七、附则
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