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网络安全防护,保障网络信息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在网络信息安全方面的工作责任。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网络信息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工作机制,明确各部门、各单位的网络信息安全职责,确保网络信息安全工作的落实。
第二章 网络信息安全责任体系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网络信息安全责任体系,明确各级政府、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在网络信息安全方面的工作职责。
第五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网络信息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工作机制,明确各部门、各单位的网络信息安全职责,确保网络信息安全工作的落实。
第六条 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网络信息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工作机制,明确各部门、各单位的网络信息安全职责,确保网络信息安全工作的落实。
第七条 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网络信息安全技术防范措施,提高网络信息安全管理水平,确保网络信息安全工作的落实。
第八条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增强网络信息安全意识,遵守网络信息安全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网络信息安全,共同营造良好的网络信息安全环境。
第三章 网络信息安全责任实施
第九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网络信息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网络信息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网络信息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网络信息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网络信息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网络信息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加强对网络信息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网络信息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网络信息安全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对于违反网络信息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对于因违反网络信息安全法律法规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对于因违反网络信息安全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