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应急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应急管理工作的效率和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应急管理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 应急管理信息化建设项目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兼顾、注重实效、保障安全的原则,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和有效运行。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四条 应急管理信息化建设项目应当设立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项目的组织、协调和管理。
第五条 项目管理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明确项目管理职责,规范项目管理程序,确保项目管理的有效性和规范性。
第六条 项目管理办公室应当定期对项目进展进行评估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项目按计划推进。
第三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七条 应急管理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资金应当纳入国家预算,由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项目管理办公室应当建立项目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资金使用范围、审批程序和监督机制,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效益性。
第四章 项目技术管理
第九条 应急管理信息化建设项目应当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项目的技术水平和质量。
第十条 项目管理办公室应当加强对项目技术方案的审查和指导,确保项目的技术方案科学合理、可行。
第五章 项目验收与评估
第十一条 应急管理信息化建设项目完成后,应当进行验收和评估。验收和评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确保项目的质量和效果。
第十二条 项目管理办公室应当建立项目验收和评估制度,明确验收和评估的程序、方法和标准,确保项目的验收和评估工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国家应急管理部门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