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行为,保障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合法性、有效性和专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合同价款确定、结算审核、竣工决算等工程造价相关活动提供专业意见和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工程造价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第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
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经审查合格后颁发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
第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并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
第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终止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在终止前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章 服务内容与标准
第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当根据委托方的需求,提供以下服务内容:
(一)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的编制;
(二)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
(三)合同价款的确定;
(四)工程量清单的编制;
(五)工程造价的审核与控制;
(六)工程造价纠纷的调解与仲裁;
(七)工程造价信息的研究与发布;
(八)其他工程造价相关服务。
第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和行业标准,结合项目特点,制定服务质量标准,确保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专业性和有效性。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报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报告、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