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提高卫生监督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卫生部及其所属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过程中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的指导、协调和管理,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建设目标与原则
第四条 卫生部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的目标是建立完善的卫生监督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卫生监督工作的信息化、网络化、智能化,提高卫生监督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 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二)统一标准,互联互通;
(三)安全可靠,保障稳定;
(四)注重实效,持续改进。
第三章 建设内容与要求
第六条 卫生部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建立健全卫生监督信息系统,包括案件管理、现场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统计分析等功能模块;
(二)完善卫生监督信息资源库,收集、整理、存储各类卫生监督信息;
(三)加强卫生监督信息安全保障,确保信息安全、稳定运行;
(四)推动卫生监督信息共享,实现跨地区、跨部门的信息互通。
第七条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按照卫生部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实施方案,明确建设目标、任务、措施和时间表。
第四章 组织领导与责任分工
第八条 卫生部成立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全国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政策制定和重大问题的决策。
第九条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成立相应的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十条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明确各部门、各岗位在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确保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评估
第十一条 卫生部定期对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二条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建立健全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的评估机制,定期对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的效果进行评估,提出改进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卫生部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