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是中国为了保障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破坏和丢失,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一部法规。该条例规定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明确了不同等级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需要采取不同的安全保护措施。
根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等级分为五级,分别是:
1. 第一级: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重要经济信息、重要基础设施等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必须实行最高级别的安全保护。
2. 第二级:涉及省级以上国家机关、金融机构、能源、交通、通信等重要行业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以及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必须实行较高的安全保护。
3. 第三级:涉及市级以下国家机关、金融机构、能源、交通、通信等重要行业,以及一般性计算机信息系统,必须实行中等级别的安全保护。
4. 第四级:涉及县级以下国家机关、金融机构、能源、交通、通信等重要行业,以及一般性计算机信息系统,必须实行较低的安全保护。
5. 第五级:涉及普通计算机信息系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安全保护级别。
根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不同等级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需要采取不同的安全保护措施。例如,第一级和第二级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必须实行最高级别的安全保护,包括物理隔离、网络隔离、数据加密、访问控制等措施;第三级和第四级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第五级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安全保护级别。
此外,《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还规定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的实施主体,即负责实施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单位,包括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这些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保护措施,确保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
总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是中国为了保障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破坏和丢失,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一部法规。它规定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明确了不同等级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需要采取不同的安全保护措施,并规定了实施主体的职责。通过实施这一条例,可以有效地保障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