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窃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规定,采取侵入、盗窃或者其他手段,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之四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立案标准如下:
1. 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2. 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3. 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规定,采取侵入、盗窃或者其他手段,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
(1)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指未经授权,擅自进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系统信息的行为。
(2)盗窃计算机信息系统: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存储、处理或传输数据等财物非法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3)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指故意破坏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性能或完整性,使其无法正常使用的行为。
4. 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实施的行为会侵犯国家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仍然故意为之。
5. 立案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之四的规定,非法窃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立案标准为:
(1)非法窃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数额较大,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2)非法窃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3)非法窃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6. 证据要求:在立案过程中,公安机关需要收集和审查以下证据:
(1)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2)犯罪嫌疑人实施非法窃取计算机信息系统行为的记录、视频资料、电子数据等;
(3)其他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非法窃取计算机信息系统行为的证据。
7. 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之四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于非法窃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和刑事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