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与盗窃罪在法律上是两种不同的犯罪行为,它们之间存在竞合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之一的规定,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而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当这两种犯罪行为发生竞合时,即一个人既实施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行为,又实施了盗窃行为,那么应当按照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处理。也就是说,如果一个人同时触犯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和盗窃罪,那么他只能被追究一次刑事责任,不能重复定罪和处罚。
在实践中,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与盗窃罪的竞合情况较为复杂。一方面,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往往涉及国家安全、国防建设等重要领域,因此其社会危害性较大;另一方面,盗窃罪则主要涉及个人财产权益,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然而,在某些情况下,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行为可能涉及到盗窃他人财物的目的,或者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他人财物后进行盗窃,这种情况下就可能发生竞合。
为了解决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与盗窃罪的竞合问题,需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事实和情节。一般来说,如果一个人的行为只涉及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而不涉及盗窃他人财物,那么他可能只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反之,如果一个人的行为既涉及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又涉及盗窃他人财物,那么他可能同时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和盗窃罪。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和情节,依法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