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附加税,是指对软件企业销售其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1%征收增值税后,对其提供软件开发服务取得的收入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后,再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1%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信息消费促进机制扩大信息消费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对软件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信息消费促进机制扩大信息消费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对软件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